| 一、贯彻执行“三农”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结合本市实际,对本市的“三农”工作的宏观指导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,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。
二、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,组织编制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三、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本市农业建设的要求,研究提出本市农业发展导向的建议;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布局规划和推进结构调整;参与研究制定本市农产品价格政策、农业保险政策、农业投融资政策、财税扶持政策、农业引进外资政策和农产品进出口政策等。
四、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政策,协调推进农产品加工体系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,参与指导农业综合开发,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,促进农业产加销一体化。
五、负责实施科教兴农战略;制定农业科技创新、科研成果的应用、技术推广、人才培养、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政策;组织科技兴农重点攻关项目和技术引进、消化、吸收、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;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;指导和协调农业信息化工作,推进数字农业建设。
六、组织协调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;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;协调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;参与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。
七、负责农业执法的监督、行政监察和执法队伍的建设。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、认证工作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;组织协调种子、化肥、农药、等产品的质量监测、鉴定和执法监督工作;组织监督植物的防疫、检疫工作。
八、参与提出农村经济综合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,指导农村经济的结构调整、资源配置;参与指导第三产业的发展。
九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;指导农村经营管理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工作;研究拟定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、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政策。
十、协调推进农村社会发展工作。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,参与制定农村城镇体系建设规划;参与推进小城镇建设、行政区划调整、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的工作;参与指导农村教育、卫生、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。
十一、协助管理农村生态环境建设。负责推进畜禽污染、化肥农药减量等农业污染源治理工作;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绿化建设、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。
十二、负责指导增加农民收入工作;会同市有关部门,参与制定农民非农就业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;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利益的来信来访工作,维护农村稳定。
十三、负责承办农业系统的涉外事务;协调组织有关农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;指导创汇农业工作。
十四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。
十五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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